据报道,协议为成员国政府的清算机构在发生银行业危机的情况下提供了相当大的灵活性。不过,成员国政府必须确保银行破产的第一批损失由银行债权人及储户承担,而非纳税人。
另外,协议保留了早些时候的一项条款,即要求投资者首先承担相当于破产银行总债务规模8%的损失,之后银行所在国政府才能介入,避免投资者进一步的损失。
报道称,在投资者承担损失之后,成员国政府才能够动用国家清算基金来弥补部分损失,此类清算基金可承担银行总体债务比例的上限为5%。国家清算基金由银行业注资组建。
该协议指出,成员国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向规模5000亿欧元的欧洲稳定机制(EuropeanStabilityMechanism,简称ESM)申请援助,由ESM直接向问题银行注资。
法国财政部长表示,上述指导原则能够确保银行系统的稳定。他还表示,允许成员国动用欧洲稳定机制的资金让自救协议更加完整。
据报道,欧盟委员会将在7月初拿出新的区域清算机制提案,该机制将拥有干预和关闭问题银行或向其提供救助的权力。
上述协议旨在明晰银行危机发生时储户和债权人承担损失的先后顺序,该协议还将要求成员国政府成立国家清算机构和基金,以实施银行资本重组。该协议是欧洲为防止银行业危机引发政府破产相关举措的一部分。